HR如何“零風險”解雇不能勝任工作的員工?
發(fā)布時間:2019-10-14 14:04:04 閱讀:1263 次
遇到什么樣的員工最棘手?那應該就是:對外不能拿出手,對內時?雨犛眩芰夹g都不夠,誰見都得說聲no。
01 “不能勝任工作”的定義
法律有以下規(guī)定:1994年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印發(fā)《關于〈勞動法〉若干條文的說明》的通知(勞辦發(fā)【1994】289號)第26條,對“不能勝任工作”進行了定義——本條第(二)項中的“不能勝任工作”,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任務或者同工種,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。用人單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額標準,使員工無法完成。
02 調崗需要注意哪些細節(jié)?
03 培訓該怎么做?
04 HR要做好完整的考核制度
01 “不能勝任工作”的定義
法律有以下規(guī)定:1994年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印發(fā)《關于〈勞動法〉若干條文的說明》的通知(勞辦發(fā)【1994】289號)第26條,對“不能勝任工作”進行了定義——本條第(二)項中的“不能勝任工作”,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任務或者同工種,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。用人單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額標準,使員工無法完成。
簡言之,員工一次未通過績效考核,用人單位并不能直接以不勝任為由解雇員工。法律要求用人單位應通過提供培訓機會或調整工作崗位的方式,嘗試解決員工不勝任的問題。那我們就來看下,具體應該如何操作。
02 調崗需要注意哪些細節(jié)?
03 培訓該怎么做?
04 HR要做好完整的考核制度